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883號債權人馨金拉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俊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靖祐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靖祐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彰化縣○○鄉○○村○○路○○○號」,有聲請狀及其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於臺北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