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1號聲請人 陳順億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李文聖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依職權為保全處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陳順億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1月30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經查,本件債務人前因移轉附表所示門牌號碼桃園市龍潭區龍華路192號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42號判決債務人移轉系爭不動產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並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為債務人所有。債務人就前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93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確定在案,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09年司執消債更字000401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桃園市龍潭區東龍8541065分之1備考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22桃園市龍潭東龍段854地號--------------桃園市龍潭區龍華路192號鋼筋混凝土造2層樓一層:68.13二層:49.05合計:117.185分之1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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