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91號原告 陳澤裕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 律師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參加人 陳紹琦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 律師
李漢鑫 律師 黃毓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志宏為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
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善忠 ,於本件判決後之民國110年1月1日變更為林志宏,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暨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
9年11月12日金管銀國字第1090225327號函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發生於裁判送達後,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