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駿偉 訴訟代理人 李靖 被告 葉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之物,固屬財產權訴訟,惟除編號4之定存單外,其餘項目之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編號4定存單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核定為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陳威同附表┌──┬───────────────────────┐│編號│物件│├──┼───────────────────────┤│1│原告所有各式印章共9只│├──┼───────────────────────┤│2│原告之新北市中和區農會活儲存摺(帳號0000000000│││4938號)共23本│├──┼───────────────────────┤│3│原告之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共6本│├──┼───────────────────────┤│4│原告所有之新北市中和區農會新臺幣100萬元定存單│││(存單號碼00000000)│├──┼───────────────────────┤│5│聯安公司 楊權紘 侵占案相關證據及文件資料(包含Tr│││anscend牌2TB行動硬碟)│├──┼───────────────────────┤│6│原告與三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駐衛保全管理服務合│││約書(108年6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正本│├──┼───────────────────────┤│7│原告與三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物業管理服務合約書│││(108年6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正本│├──┼───────────────────────┤│8│原告與 呂朝章 律師間委任契約正本│├──┼───────────────────────┤│9│原告委請圓富聯合會計師之查核說明書正本│├──┼───────────────────────┤│10│原告之106年1月份起至107年11月份止及108年5│││、6月份之每月財務收入報表及財務支出報表(每月│││各有1本財務收入報表及1本財務支出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