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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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7號
聲請人即債施玉益住○○市○○區○○街00巷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9,895元及存款1,086元,聲請人願提出相當金額;另查,聲請人財產資料雖顯示有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謙公司)投資,然課稅現值僅1,000元,不足負擔變價費用,故不予處分,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7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二、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40,981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遠雄人壽保險解約金
39,895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2
存款
1,086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3
豐謙公司投資
1,000元(課稅現值)
不足負擔變價費用,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