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張家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婷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