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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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辛○○
庚○○壬○○丁○○丙○○戊○○己○○被告乙○○
鼎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56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周政達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