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1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2年度存字第1077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遵鈞院92年裁全字第2028號假扣押裁定,提存新台幣50萬元在案,嗣因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之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業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茲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為證。
二、惟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借款債權請求,其本案訴訟既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其提存之擔保金50萬元,依上開規定,自可直接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無庸聲請本院裁定,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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