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30號上訴人即原告顏○哲
顏○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月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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