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1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譚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費用,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費用,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費用,應計付之逾期費用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