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97號原告北大科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建明 上列原告北大科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 龍冠誠 、被告 張紅絨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路○巷1之1號、1之2號一樓及二樓建物謄本、房屋課稅證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