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附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附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三年度台附字第一九號上訴人 賴明陽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被上訴人 阮呂曼玉 (原名 阮呂倩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誣告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劉介民法官李英勇法官周政達法官黃仁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