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 蘇郁涵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消債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於同年12月19日調解不成立,並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其戶籍址及實際居住址均為高雄市○○區○○街000號3樓之3,有戶籍謄本、113年4月30日陳報狀可稽(見卷第181、281-284頁),是本件更生聲請,應專屬聲請人住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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