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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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33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戊○○
乙○○丁○○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1311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溫啟文 前向聲請人借款,尚有債務未清償,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3月間曾具狀向本院查詢被繼承人溫啟文之繼承情形,業經本院函覆其繼承人 丁菀慧 聲明限定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為使聲請人能依法申報債權並分配受償,為此聲請本院准許聲請人抄錄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1311號限定繼承事件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債權憑證、財政部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戶籍謄本、本院98年度行政字第1號函影本各1件之內容,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楊慧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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