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99號聲請人 沈柏亨 相對人 沈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中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沈家珍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沈家珍因顱內出血陷入重度昏迷,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有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而無意思能力,有板橋中興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是以,沈家珍既係無意思能力,無法辨識利害得失,為充分保障其實體及程序利益,並有助程序順利進行,揆諸首揭規定,自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次查,陳中為新北市心悅全人教育協會所推薦就身心障礙者及老人工作之知識及能力具有專業訓練及實務經驗,認真負責,有擔任程序監理人之經驗,本院徵得陳中同意,依職權選任陳中為沈家珍之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20年10月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