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33號聲請人 潘盈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其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未依規定預納聲請費用,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日裁定限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參,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