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9,86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