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築圓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鵑 如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國煌 即谷盛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9,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清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