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58號上訴人即原告三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志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明勝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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