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76號原告 李曉玲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被告 高松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偲含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