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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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28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羅仕佳 被告閎群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阿真 被告 郭阿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四…」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四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