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廖柏威 被告 李志鴻 (日文名: 宮田鴻志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就110年10月13日庭呈之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補充理由狀所附附表其中編號1至8計息本金合計已逾請求之本金日幣5393萬8705元,確認有無錯誤?倘有錯誤,請併提出正確之附表,並加以說明計算方式。
理由
一、本件尚有請求金額不符待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