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曹義雄
被   告  盧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文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4600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民國109
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其自住或公益出租23萬0500元+非
住非營3萬4100=26萬460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8年9月20日起至
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
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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