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七一號
自訴人 王舜靜 被告 魏國勇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按自訴程序準用關於公訴之規定;且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該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魏國勇業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死亡,此有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死亡證字第九○○四八二號死亡證明書、載有被告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