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七號
聲請人甲○○
(乙○○○:台北郵政五五之八五三號信箱)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一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呂烱昆~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一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勝泰 │玉山商業銀行長春分│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貳拾萬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