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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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鄧至庭
鄧茂桂
劉淑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28,0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鄧至庭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鄧茂桂、劉淑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9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451,942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28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二七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1年08月29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二七五固定計息。(四)詎債務人鄧至庭自111年03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428,0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鄧茂桂、劉淑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59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28,086元劉淑宜、鄧至庭、鄧茂桂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28日止年息百分之1.275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28,086元劉淑宜、鄧至庭、鄧茂桂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