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3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334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魏志平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於民國100年10月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蘆字第裁48-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魏志平(下稱異議人),於民國100年9月3日23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與重新路口時,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下稱原舉發機關)執勤員警當場舉發,嗣異議人向原舉發機關提出申訴,經原舉發機關函覆異議人,認異議人確有上開違規事實無誤,並知照原處分機關後,原處分機關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原處分漏載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當日是要載友人回家,於大同北路、重新路口停等紅燈,嗣有警員2人一前一後將伊攔下臨檢,警員查驗伊之身分後,表示伊好像有喝酒,並要求伊接受酒測,伊與伊友人均表示要與警員回派出所後才接受酒測,但警員就只顧開單,也沒告知伊什麼是「拒測」,開完單就說時間到、伊拒測、要罰12萬、要扣車,之後警員就走了。伊認為前後約15分鐘,警員沒告知伊什麼是「拒測」、態度也不好,若有告知伊就會測,就是要業績、要魚肉伊,伊有申訴,但警員說謊云云。本院審理時另辯稱:伊之前雖曾有過在路上酒測經驗,然當時施測之警察是開車的。這次是臨時的,當時在停等紅燈,警察就從後面跑過來臨檢,伊朋友說要到分局測,因為聽說讓騎摩托車的警察測會有問題,伊認為若是騎摩托車的警員所攜帶的酒測器會有問題。伊當時不知道拒測的意義,是之後問朋友才知道。警察是後面才跟伊講拒測,警察就直接跟伊說拒測會怎樣,若有先跟伊講伊就測了,不然罰這麼多錢,伊當時最多就0.55,若是測了頂多也只罰2、3萬,伊又不是有錢人,幹嘛不測。(後改稱)伊剛剛說伊當時最多就0.55只是舉例假稱,不然就好像伊是認了一樣。警察一開始說有拿杯水,警察說謊,伊連摸都沒摸到,為何不能到三重分局,就在旁邊而已,之前伊酒測時,那時警察有跟伊說酒測前可以等15分鐘喝水,這次伊都沒有喝,警員一拿水給伊時,伊就說要去分局才測等語(後又改稱)警察有拿杯水給伊,但伊沒有接也沒有喝云云(見本院100年12月22日訊問筆錄)。
三、按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規定。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而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違反前開規定者,不分汽、機車及有無遵期到案聽候裁決,一律皆裁罰6萬元。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前開時、地,為警當場攔查後填單舉發其有拒絕酒
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情形,嗣異議人不服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向原舉發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證結果,該局以100年9月30日新北警重交申字第1000053398號書函,說明略以:異議人於上開時、地停等紅燈時,執勤員警因見異議人臉部潮紅,遂予攔查,即發現異議人身上酒味甚濃,員警欲對異議人施以酒測,惟異議人一直推託不願於現場酒測,經多次詢問,異議人仍堅持不願於現場施以酒測,執勤員警告知拒測後之責任,依法開單舉發,而異議人拒絕簽收舉發單,本案拒測過程均有錄影存證等語。原舉發單位並同時知照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遂裁處異議人罰鍰6萬元,並吊銷異議人之駕駛執照,且於3年內不考領駕駛執照等事實,有舉發通知單、裁決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0年9月30日新北警重交申字第1000053398號函暨現場錄影光碟1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11月10日新北警重交申字第1000061144號函暨所附員警職務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所以規定「拒絕酒
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除應課予罰鍰6萬元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較諸同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之飲酒駕車處罰規定更為嚴厲,究其立法目的在於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再衡以酒後駕車處罰之基礎,係因人體內酒精含量,自開始飲酒時隨飲酒量漸漸累積增加,而於完成飲酒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最高,隨後即依代謝率逐漸代謝,是倘駕駛人遭警察攔停後,積極拒絕接受酒精測試或消極推諉拖延,致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對於其他立即配合測試之駕駛人顯有不公,亦有礙警察職務之順利進行。準此,交通部90年8月14日(90)交路字第04874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90年
8月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均明示,以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所謂「拒絕」,除了以積極之意思表示不接受酒精呼氣濃度測試以外,尚應包括雖有配合實施測試,但卻以消極、虛應、不配合(例如:口說身不動)態度以對,致前開測試無法正常實施者而言。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㈢經查,證人即本件舉發員警 許哲瑜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當天我從大同北路往重新路方向,見異議人當時停在大同北與重新路口等紅燈,駕駛人(即異議人)明顯有酒容,故攔下加以盤查,於盤查過程中駕駛身上有酒味,所以取出隨身攜帶之杯水及酒測器,先將杯水打開交由駕駛人,告知可以先行漱口,駕駛人有接過杯水,這段畫面在檔案0000000的1分30秒左右有顯示,有一個亮點,就是那一杯水,當時駕駛人有接過那杯水,且喝了一小口,當時員警有告知他杯水可以喝完沒關係,喝完給你酒測,駕駛人當時沒有繼續喝,一直跟員警表示他要去分局進行酒測,因為當時駕駛人已經有漱口了,而且現場也有酒測器,實在沒有理由再將駕駛人帶回駐地進行酒測,故警方要求應於現場進行酒測,駕駛人還是一直要求要到駐地酒測,所以警方才會開發拒測的告發單。」、「(所攜帶的酒測儀器是否有定時檢驗?)有。」、「(當天你們判斷異議人的言語、精神狀況如何?)於盤查過程中明顯聞到酒味。如同一般喝酒的人這樣子,話比較多。」、「我們盡量以在現場測為原則,避免多生事端,也容易保存證據,有時因為裝備、酒測器故障或未帶,才會到駐地再跟別的派出所借酒測器。」等語(見同上之訊問筆錄)。本院復當庭勘驗上開現場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略為:錄影光碟中,內含2個檔案,檔名分別為:「100_0810」及「100_0811」。檔案「100_0810」歷時約7分30秒左右;檔案「100_0811」則歷時約1分10秒許。又從檔案「100_0810」之譯文內容可確切得知,警員取締時,至少有告知異議人拒測之法律效果(電腦撥放顯示約45秒許、3分10秒許至50秒許),而有無對異議人詳細說明何謂「拒測」則無從得悉,蓋此錄影光碟雜音甚大,諸多段落聽不出來雙方之對談內容為何;又本件非如異議人所述警員只顧著開單,完全未告知其任何與「拒測」有關之訊息,此有本院100年12月22日勘驗筆錄在卷足憑(其餘譯文詳如附件)。由上開證人證述內容、現場錄影光碟畫面及譯文顯示,本件並無須至警員駐地實施酒測之事由存在(即警員隨身攜帶酒測器且該酒測器並無故障情事發生),異議人經警告知拒絕酒測之效果,於警員數度要求其在現場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後,仍一昧無理回拒,並堅持要到分局時才接受酒測,揆諸上開說明,足認異議人有以「至分局才接受酒測」為藉口,而消極、虛應、不配合警員實施酒測,並敷衍、拖延警員對其要求酒測之情,至為明確。
㈣又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酒後
不得駕車之禁制規定及違規暨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罰規範,舉凡汽車駕駛人,並實際參與道路交通之運作者,對該等條款之內容、意義等,自應知之甚明,異議人既為考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之人,對於該等規範,即難諉為不知。再汽車駕駛人一旦拒絕酒精測試者,即應處以上開行政罰,並無其他免責條款,亦無執行勤務之公務員於取締類此違規事件時,負有何種作為或告知義務之明文,雖內政部發布之「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中有明文於汽車駕駛人拒絕酒精濃度檢測時,警察應請配合實施測試鑑定,並向其說明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程序,倘該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鑑定,應運用技巧溝通、勸導或警告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6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惟前開內政部發布之規定乃係賦予值勤員警執行酒測勤務時之指導方針,亦即運用技巧為溝通、勸導或告知處罰內容之警告方式,非謂執勤員警疏未告知或未完全告知法條內容,即不得以該「拒絕酒測」之規定相繩,否則無異以一紙規範警員內部行為準則之行政命令凌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之法規之上,尤屬無稽(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496號裁定)。況本件舉發警員執行本案取締勤務時,已明確告知異議人「不然就開一張拒測,拒測就5萬元」、「如果你拒測的話,我們不扣車啦」等語(詳附件),其中就罰鍰金額及扣車與否等節,雖與法條明文有異,惟純屬舉發員警未諳法令之誤,不影響本件異議人違規之事實及警員舉發之效力,是異議人自不得以警員未細予闡釋或逐字不漏告知「拒測」之意義,即謂本件員警之取締酒測勤務程序有何違法,揆諸前揭說明,異議人顯已有故意逃避測試,不予配合之行為,異議人辯稱警員未告知「拒測」之意義云云,顯不足採。
㈤至異議人於本院審理時另辯稱未飲用執勤員警提供之杯水云
云,惟經證人即本件舉發員警許哲瑜請求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內容,復經本院當庭勘驗該段錄影畫面,勘驗結果亦顯示本件執勤員警確實有提供異議人杯水飲用,且異議人亦曾接過該杯水乙節(見同上訊問筆錄),是縱異議人實際上未飲用該杯水,惟員警既已告知可先行漱口後再實施酒測,異議人未遵員警指示,亦屬異議人本身應對其行為決定負責之範圍,且該行為亦堪認屬異議人「消極不配合」酒測之一環,尚難以此遽認警員開單過程有何違法失當之處。又異議人雖辯稱係因聽聞騎摩托車之警察所攜帶之酒測器會有問題,才堅持要到警局測云云,除異議人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外,亦屬道聽途說,本院自難僅憑異議人自身毫無根據之主觀臆測,即為對其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上開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至為明確,應堪認定。異議人上開辯詞顯屬虛構,不足採信。原處分機關援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原處分漏載第67條第
2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經核於法相合,並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詹蕙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馨嬋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附件:
光碟譯文:
以下主要與異議人進行對談之警員,稱「警員甲」,另一警員,稱「警員乙」。異議人則稱「異議人」,異議人之友人稱「友人」。
一、檔案「100_0810」警員甲:你在這兒測就好了,對吧?異議人:免了啦,去警察局好了友人:去三重分局啦警員甲:在這兒就好了友人:去三重分局啦警員甲:啊?異議人:免了啦、那沒效啦,去三重分局好了,別來這套啦警員甲:不然,開一張拒測異議人:嗯?警員甲:不然就開一張拒測啊,拒測就5萬啊,你想看看怎
麼樣,再來說啊友人:來三重分局啦警員乙:開拒測而已啊,開啦,還在錄影異議人:免了啦…警員甲:我們在錄影(背景聲音過大,聽不出來)友人:來三重分局啦(背景聲音過大,聽不出來)警員甲:我再請教一下喔,先生…魏志平先生喔,警察現在
要對你實施酒測喔,請問魏先生你…(後段聽不出來)異議人:啊?警員甲:…(聽不出來)異議人:啊?警員甲:…(聽不出來)你剛剛有報身分證字號給我嘛異議人:對啊友人:對啦,來三重分局就結束了警員甲:啊,規定…(聽不出來)直接進行酒測異議人:我看一下你們分局、大同分局警員甲:沒有啦,就這裡酒測,看你要不要啦異議人:我看…(聽不出來)警員甲:不用啦、不用那麼麻煩,你就這邊…友人:來分局,好啦、來分局啦,我們去分局啦警員乙:都已經喝酒啦,還拒絕酒測警員甲:沒有啦,我現在…警員乙:啊去那邊,也一樣要測啊警員甲:沒有啦,我現在要測啦友人:我們來分局啦警員甲:我們不是分局,我們是派出所,你是咧異議人:好啦,不然去派出所啦警員甲:我現在幫你測啦,你就一句話要不要測就好了,你
要測,我就給你酒測啦,啊,如果你不要測,我們就給你開拒測啦友人:我們來分局啦警員甲:要不要測啦?就一句話,現在在錄影啦友人:我們來分局啦、我們來分局警員甲:不是啦,你就一句話要不要測?友人:我們來分局警員甲:如果、如果不要測…異議人:我們去分局警員甲:去分局幹什麼啦,啊,我們就不是分局的異議人:我們去分局、我們去分局,好,我們去分局警員甲:我就不是分局的…我也不是三重所的異議人:我們去分局嘛友人:你不是三重警員甲:我不是三重、我不是三重所的啦異議人:我們去分局啦警員甲:啊,我不是分局、不是分局出來的(背景聲音過大,聽不出來)
警員甲:啊,你要不要測?要測嗎?不好意思,如果你拒測
的話,我們不扣車啦,啊,另外要開一張那個拒絕酒的罰單給你友人:到底是哪一間的?警員甲:大同所的、大同所(背景聲音過大,聽不出來)
警員乙:沒有了,不好意思異議人:我們去分局警員乙:沒有,我跟你講喔…異議人:我們去分局,經過我的同意警員乙:我跟你講喔,我們不扣車、不扣車,因為你拒絕酒
測,我們不扣車異議人:我們去分局警員甲:不然,我幫你測異議人:我要去那個分局警員甲:現在幫你測異議人:我要去分局也不行,我們去分局、不是派出所警員乙:先生,你拒絕酒測喔異議人:沒有拒絕酒測,我們去分局啊警員甲:就測看看,看怎樣,我們再來說,你又不要異議人:我們去分局警員甲:就測看看,看怎樣,再來說,你又不要,你要這樣
,你就要這樣,我就沒辦法了,在錄影,我沒辦法了異議人:我們去分局嘛警員甲:我們在錄影,我沒辦法啦,好不好?警員乙:…(聽不出來),你車上有沒有貴重物品?友人:沒有(背景聲音過大,聽不出來)警員甲:就測看看,看怎樣,再來說就好了,你是咧(背景聲音過大,聽不出來)警員甲:要不要啦?要不要測?0.25才有那個啊,喔,好啦
,既然這麼…(聽不出來),那就拒絕酒測喔,好啦,那個拒絕酒測,車牌號碼,魏志平先生喔,我們現在警方喔就給你開一張拒絕酒測的紅單異議人:我沒有說我不測?警員甲:啊?異議人:我又沒有說我不測警員甲:不然,現在給你測異議人:我說我要去分局啊警員甲:要去分局幹什麼,就在這裡測就好啦異議人:啊,去分局再測,不行嗎?警員甲:現在測啦異議人:耶,到你們分局還不行警員甲:派出所啦,我是派出所的啊異議人:隨便啦,我怎麼知道你是分局還是派出所警員甲:好,不然你要到我們派出所是不是?異議人:就跟你一起去啊,這樣也不行警員甲:要來是不是?異議人:對啊警員甲:好,要來,那我們來啊異議人:啊,你們還要規定說在哪邊警員甲:那就牽著車過來,要不要?異議人:…(聽不出來)警員甲:要不要啦?牽著車過來?異議人:我們跟你去分局啊警員甲:現在測好啦異議人:為什麼要這麼趕,幹嘛警員甲:給你漱口嘛異議人:不要,我們回派出所啊友人:對啊,要在那裡泡茶警員甲:這跟我們的作業規定不符合、不好意思啦異議人:啊?警員甲:這跟我們規定不符合啦,好不好友人:哪裡不符合?警員甲:那拒絕酒測好了
二、檔案「100_0811」異議人:我要去派出所測,也不行嗎?警員甲:不行啦,我們…異議人:為什麼不行警員甲:本來就要馬上測的啊異議人:哪有那種不行去派出所測的警員甲:本來就不行,不然你打電話問嘛,給你打,你打去
分局問,我讓你打,沒關係…(聽不出來),你問看看是不是這樣(背景聲音過大,聽不出來)警員甲:沒關係,我現在馬上開給你啊(背景聲音過大,聽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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