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0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美年┌───────────────────────────────────────────────────────┐│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洪素華 │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97年2月29日│18,764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