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39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28、30樓代理人 陳冠志 債務人 李秀赺 債務人 黃茂景
一、債務人李秀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零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李秀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茂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