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33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33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8月19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陳蓮茹
通 譯 黃筱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
國(下同)98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
之利息,暨自98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參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陸佰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