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26號

原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被告 呂維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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