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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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77號

原告 熊浩廷

訴訟代理人 劉榮靈

被告 薛家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左營區,被告之住址在高雄市楠梓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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