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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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77號
原告 熊浩廷
訴訟代理人 劉榮靈
被告 薛家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左營區,被告之住址在高雄市楠梓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