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768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告 戴呈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