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108號
聲請人 林卓賢
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王雅雯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秀 等間返還借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108號
聲請人 林卓賢
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王雅雯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秀 等間返還借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