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3年10月迄今之必要生活支出,且應逐一列出各項支出項目(如膳食費、交通費、租金、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等),並應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以佐;或陳報願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萬5,977元之1.2倍即1萬9,172元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二、請提出自111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五、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查聲請人 陳明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分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擔保聲請人納智捷汽車、光陽牌普通重型機車之債務,請說明其擔保物剩餘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核。
六、請提出更生方案,並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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