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36號聲請人 蕭素香 代理人 江茂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7月4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東姓名張數股數備考1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192860-2蕭素香110002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28426-7蕭素香16003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35572-0蕭素香16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