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69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0歲
           大陸地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9
月2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631561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新臺幣叁仟貳佰元及保險套壹拾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6年9月26日18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路○○○號11樓之7。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 林清鴻 姦,代價新臺
幣3,2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林清鴻之證詞。
(三)經警查獲。
(四)扣案3,200元及保險套10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3,200元及保險套10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
會移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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