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告 欉阿敏 訴訟代理人 張紘瑋 被告 黃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複代理人 馮福仁 上列被告黃陳秀鳳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欉阿敏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在身體健康及精神上受有極大損失,因之向被告請求給付新臺幣6,082,435元之損害賠償。惟此需調查原告之人格法益遭被告侵害之程度及二造社經地位等相關事項,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