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簡字第331號
原   告  曾科富
被   告  葉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原同居於新北市○○區○○○路○段○○巷○○
號之住處,二人同住期間,原告曾將訴外人即其姪子 曾昱翔
所開立供其使用之板信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存簿交由被告保管,以便其提領帳戶內
之款項作為家用,詎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自上址住處
離去後,除自上揭帳戶提領前經被告同意之股票交割費用新
臺幣(下同)10萬元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當日
及翌日,接續將被告所有已存入上揭帳戶之款項共計15萬元
領出,予以侵占入己。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到庭,惟具狀則以:伊並未欠原告25萬元等語置辯。
四、經查,原告於另案偵查中自承:因為股票交割缺錢,伊叫被
告領10萬元,被告有去付股票交割的錢,但被告多領了15萬
元等語;被告於偵查中則稱:伊領超過10萬元部分未經原告
同意,承認侵占該部分款項等語,業經本院調閱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424號偵查卷宗核閱無訛,是原
告請求被告侵占之15萬元,自屬有據。至被告經原告同意提
領之10萬元,確實用以股票交割,則原告此部分請求,即屬
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
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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