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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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908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理人 吳榮堂 債務人 陳台鳳
陳林仁和
一、㈠債務人陳台鳳、陳林仁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
參萬陸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台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柒
拾捌元,及其中①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肆拾貳元②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一點八五②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賠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