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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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志宗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堃元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堃元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①103年5月23日、②103年6月18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①10、②5日內補正:(一)債務人公司之公司設立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二)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請補正暨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債務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2.請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若查無清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股東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該通知分別於①103年5月27日、②103年6月2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