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1912號債權人 龔玉卿
號6樓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龔玉卿請提出安養中心之合夥證明。
二、釋明債權人「甲○○」與「 佘宗憲 」之關係。
三、債權人罰鍰處分書。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