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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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禮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6848號),本院受理後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簡字第738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明禮於民國106年11月12日晚間某時,接受 李明智 委託其於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下稱成功高中)校園對外開放之時段,至成功高中發放鎮麟升大學中心、 楊竣翔 物理補習班之傳單,並收取新臺幣(下同)300元之薪資。被告張明禮即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2名(下稱同夥2人),於106年11月13日晚間11時許,前往臺北市○○區○○路○段○○號成功高中,明知成功高中校園已關閉,竟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由被告張明禮攀爬翻閱成功高中之大門後,開啟旁邊小門讓同夥2人進入校園,並侵入該校之教室內發放上開補習班之宣傳品,嗣於同日晚間11時43分許,為該校之教官李明坤發覺後訴警究辦,因認被告張明禮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107年4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簡字卷第13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被訴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