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建喜上列受刑人因竊佔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建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蔡建喜前犯竊盜、竊佔等罪,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蔡建喜業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1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