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原交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原交簡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琮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偵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琮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物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各1份」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火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撤緩偵字第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8年度撤緩偵字第44號││被告林琮智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東縣○○里○○村○○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林琮智明知酒後不能駕車,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下午3時許││,在彰化縣鹿港鎮鹿港工業區內飲用保力達酒半瓶後,仍不││顧公眾之安危,於同日下午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在道路上,嗣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段○○○號前,因車號與車身不符,││經警攔車稽查並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測試,發現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而悉上情。││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琮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檢察官陳宗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書記官楊茹琳││││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