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補充:被告甲○○前於民國95、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7月、6月、6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8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6年11月9日因徒刑易科執畢出監。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上揭犯罪科刑併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毒品,所為非是,持有毒品之數量及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486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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