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送達代收人 徐來弟 被告乙○○即 蘇育
甲○○即王霸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