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墉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0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6列「以自備雨傘毀損臺中市西屯區公所課長 黃清榮 管領之廁所鏡子【1】面」,更正為「以自備雨傘毀損臺中市西屯區公所課長黃清榮管領之廁所鏡子【2】面」,證據補充「職務報告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又於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4條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修正後僅係將罰金刑刑度修正為「1萬5千元以下」,與修正前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後之刑度,並無差異,是刑法第354條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以適用現行法,附此敘明。
(二)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17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2月22日執行完畢;復又於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12月9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滿一年即再犯本案件,且所犯本案毀損公物之犯行,亦含有破壞公共秩序之目的,而與上開累犯案件中妨害秩序案件保護之法益有所關連,可見被告於受累犯案件處罰後,再犯本案件有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且具特別惡性,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無故毀損告訴人管領使用之廁所鏡子,致告訴人所管理之財產權受損,行為顯非可取。2.被告坦承犯行,但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3.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慎股
108年度偵字第30378號被告劉墉男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8年8月9日22時許,在臺中市○○區○○○○街大福公園內,以自備雨傘毀損臺中市西屯區公所課長黃清榮管領之廁所鏡子1面,致其破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黃清榮。
二、案經黃清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劉墉經本署傳喚未到庭,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清榮及證人 李蒙彥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6張、毀損情狀照片2張等在卷可佐,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又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檢察官郭景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徐佳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