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62號聲請人 劉美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4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張永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