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劉美足 訴訟代理人 蔡圳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信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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